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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232号 原告:***,女,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地***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广天**广场7幢301-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万联建设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