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与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1423民初739号
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61号艺苑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汤坑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2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勘察费用人民币3200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欠款总额按年利率6%计);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梅州市丰顺县海珠(丰顺)产业转移园的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的地质勘察工作委托给原告完成。勘察费按总承包方式,根据图纸布置的钻孔,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工程地质钻探费为人民币320000元。首期钻探完成并提交勘察报告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的勘察费,第二期勘察成果提交给被告后,15日内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余勘察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勘察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定进场作业并按约定完成勘察并向被告提交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勘察义务,勘察报告的内容全部被被告所采用,工程已经进入建设阶段。但被告却拒不履行付还勘察费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至今分文未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拒不履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完成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拒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梅州市丰顺县海珠(丰顺)产业转移园的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新厂区)的地质勘察工作委托给原告完成。勘察费按总承包方式,根据图纸布置的钻孔,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工程地质钻探费为人民币320000元。首期钻探完成并提交勘察报告10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60%的勘察费,第二期勘察成果提交给被告后,15日内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其余勘察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勘察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7月27日进场勘察,于2017年8月完成第一期勘察,于2017年11月完成第二期勘察。原告在两期勘察完成后均形成勘察报告提交被告。另据原告陈述,涉案工程现已经施工建设完毕,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勘察费用。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期间,原告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以证实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已经依约向被告提供勘察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根据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勘察费用共计32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合同书》、勘察报告等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欠款总额3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院认为数额合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用损失,非必然损失,双方合同对此也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用共计3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0元(原告已预交,超出其负担部分由本院退回),由原告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广东金利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