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执313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大厦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筱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33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云2301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8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到楚雄市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状况,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开户账户,本院已依法另案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楚雄市开发区××道【不动产权证号:东瓜字第201005815号,楚开国用(2010)第001503号】、楚雄市开发区紫霞路1幢1层【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9号】、楚雄市开发区紫霞路2幢1-2层【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号】的房屋,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设置有抵押权,债权数额共计1295.5万元,在本案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楚雄市××路××西侧“银溪苑”一期住房9套、商铺3套、地下车位81个,住房及商铺已被另案保全查封,其中三套住房已成功处置,拍卖款项共计1505540.00元,已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优先权案件提取;一套住房变卖后流拍、五套住房现处于执行异议之诉阶段;三套商铺进入网络拍卖程序。地下车位81个已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涉案金额为1800多万,上述住房、商铺、车位在本案中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荣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标的合计60800元及迟延履行金,现执行到位0元。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汶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