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21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拉萨市兰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德学、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慧
书记员 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