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4294号
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4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7元,由原告四川优佰特厨房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竹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