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民初5939号
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丽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晓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