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浦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1902号
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公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侠,系该公司法务部门员工。
被告:浦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寿安镇迎宾大道88号1栋1-14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赖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浦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该公司经理。
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永清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贤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成都绿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div><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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