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御谷润禾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81民初343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3号楼1层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62570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32号联东优谷工业园15栋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689837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御谷润禾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镇新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2257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御谷润禾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御谷润禾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大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御谷润禾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伯年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