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赣州琪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发,赣州琪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和青,赣州琪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向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759966740D。
法定代表人:张政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犹县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塞纳左岸16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69N6M8P。
法定代表人:张政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诉被告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犹县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立案后尚未缴纳诉讼费情况下,庭外自行与被告瑞金市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张爱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