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美华、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8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69772449。
法定代表人:武圣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返还***房屋价款21万元,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5万元***未能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2351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鄂118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