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82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翡翠家园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69772449。
法定代表人:武圣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返还***房屋价款21万元,武穴市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5万元***未能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2351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鄂118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