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湘1221执恢124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货款本金(593884.5元)、诉讼费(6369.5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254元给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且缴纳了执行费8453元,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