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

湘122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放心,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与怀化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1221执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