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02执205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8981167X。
法定代表人:丁本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团山镇。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湘12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案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怀化市顺天北路以西、紫东路以南(兴龙府17号楼)合同编号为2012×××901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查封。该房产有抵押且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案暂不宜超标的处置。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执行笔录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2019)湘1202执205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了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8万元,该案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银燕
审判员周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