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221执保55号
申请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怀化中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9日对被申请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博物馆支行的账户进行了限额400000元的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18年11月30日对被申请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银建支行的账户进行了限额500000元的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经查,被申请人***达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以上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本院已按(2018)湘1221民初77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全部保全措施,故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