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7260号
原告:周治高,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余家洞巷1号(伴山雅筑)3幢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66TE1J。
法定代表人:程杨。
原告周治高与被告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周治高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治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治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治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