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影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615号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930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余家洞巷1号(伴山雅筑)3幢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66TE1J。
法定代表人:程杨。
被告:重庆影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城大道799号(普罗旺斯东岸)31幢1-商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RMJ1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金敬培,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玖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影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敬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烁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