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633号
原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2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安居工程第三幢五单元二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上机电公司)与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祥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稳上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被告重庆祥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稳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重庆祥建公司向稳上机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及安装款合计85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重庆祥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9日,稳上机电公司与重庆祥建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重庆祥建公司向稳上机电公司购买8台电梯设备并由稳上机电公司统一安装,设备款及安装费共计2640000元,合同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后重庆祥建公司应支付尾款。合同签订后,稳上机电公司依约向重庆祥建公司供货并安装电梯,现质保期早已届满,但重庆祥建公司仅支付了1784000元,仍欠856000元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稳上机电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一、销售及安装合同,证明合同总价款是2640000元,重庆祥建公司应当按照进度付款,质保期届满之日3个工作日之内,应当支付完全部价款。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8份),证明电梯检验合格日期是2018年5月29日,质保期自2019年5月29日到期。
重庆祥建公司辩称,重庆祥建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合同签订方是重庆祥建公司项目部,不能代表公司。合同是项目部与稳上机电公司所签订,要求撤销;不确认项目部的印章是否真实,请求进行鉴定;合同上的工期为6个月,应该在2017年10月竣工并交付验收,验收报告的日期是2018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稳上机电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问题;重庆祥建公司从未支付过工程款,由华庆公司代为支付。请求驳回稳上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9日,稳上机电公司(乙方)与重庆祥建公司(甲方)签订《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广州广日电梯共8台,型号为TKJ-1050,用于资阳茶花苑地块三项目;合同价款总计2640000元,包括设备价款及运输、安装费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排产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货到现场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电梯安装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剩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电梯设备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一年,自该批次电梯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届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合同拟定完工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上述合同甲方处加盖“重庆祥建公司四川现代安置房(茶花苑地块三)工程项目部”印章,刘余作为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后,稳上机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电梯的供货及安装义务。2018年5月22日,资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就案涉8台电梯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审理中,重庆祥建公司陈述:重庆祥建公司系茶花苑地块三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刘余系公司安全员,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重庆祥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成立了项目部,刻制了项目部印章,但印章是方章,并载明只限于工程资料专用;对于订购电梯是项目部的事情,重庆祥建公司不清楚;华庆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电梯货款由华庆公司代为支付。
本院认为,《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加盖“重庆祥建公司四川现代安置房(茶花苑地块三)工程项目部”印章,刘余作为授权代理人签字。虽然重庆祥建公司对该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重庆祥建公司不否认其成立项目部及项目部负责电梯采购安装事宜,且合同上签字的授权代理人刘余系重庆祥建公司工作人员,并负责项目的安全工作。合同签订后电梯已安装于案涉工程项目上并检验合格,总承包方华庆公司代重庆祥建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以上事实均表明,重庆祥建公司项目部签订并实际履行了《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对重庆祥建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应当按照《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履行义务,重庆祥建公司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项目部不能代表公司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重庆祥建公司要求进行印章鉴定与本案事实无相关性及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重庆祥建公司一方面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面却依据合同主张稳上机电公司存在工期违约,其抗辩自相矛盾,重庆祥建公司未直接支付工程款不表明其不是合同履行主体,其以此主张不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也不予支持。
关于应付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损失。稳上机电公司主张已收到设备款及安装费1784000元,尚余856000元未支付。根据《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的约定,合同质保期1年,自该批次电梯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应支付尾款。现质保期已届满,重庆祥建公司应支付剩余款项856000元,故本院对稳上机电公司要求支付85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
因案涉合同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稳上机电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对稳上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安装款85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5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0元,由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