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03民初3571号
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工业功能区丰泰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2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财产保全费920,合计诉讼费1859元,由原告浙江奥力迅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於颖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