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64号1栋2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光泰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9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成都稳上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原告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6,33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731.5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2年1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财产可供执行。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 岸
审 判 员 黄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沐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