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736号
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树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15454。
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海城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华山西侧H0001002信用代码:91640522774901435G。
法定代表人:严学忠。
被告:***,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被告:宁夏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海原县海城镇文昌小区**楼****信用代码:91640522MA761MRU82。
法定代表人:张文和。
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静新
书记员 王恩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