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

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1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郭尔罗斯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于2018年5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530729.00元;二、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家天下家居广场内的房屋,并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查封的房屋。2018年9月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因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要求对涉及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相关公司财产停止处置。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以及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