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

沈阳某某热泵有限公司、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热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辉山大街123-9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民,系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沈阳**热泵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250100元,如被告按期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如未按约定还款,则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4179元由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21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21年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产籍号:3-27-178-2233、42-21-38-1202),2021年6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已经到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产进行查封。
2021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1年6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2021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8月26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额:执行标的44548元、案件受理费914元、执行费582元,共计46044元。已经执行0元,尚有46044元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孙德亮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