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

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定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1执异16号
案外人:***,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址松原市宁江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沈阳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7号、1A32号、1A39号、1A42号、1A88号、1C18号、1C19号、1A05号房屋。案外人赵可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关于拍卖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1A05号房屋的裁定,解除对1A05号房屋的查封,确认案外人对1A05号房屋的所有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前郭县法院查封和拍卖的被执行人家天下1A05号房屋,是案外人购买的。***与被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交付了513873元全额购房款(2009年4月27日随案外人购买同一位置的另一房屋1A04号时支付163873元,2011年1月6日签署1A05购房合同时补齐余款350000元,并于当天由被执行人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全额收据)。2010年案外人对1A04、1A05号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对外出租投入使用至今。案外人认为,案外人在法院查封、拍卖前签订购房合同,交付全额房款,购买的该房屋,并一直占有使用,案外人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租房协议、装修照片、商场营业照片等证据为证,现法院查封并裁定拍卖该房屋,侵犯了案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法院撤销查封、拍卖裁定,确认案外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7号、1A32号、1A39号、1A42号、1A88号、1C18号、1C19号、1A05号房屋。案外人**一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关于拍卖被执行人家天下1A05号房屋的裁定,解除对1A05号房屋的查封,确认案外人对1A05号房屋的所有权。案外人***认为,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八套房屋中的1A05号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买该房屋,并全额支付购房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不是案外人的过错。因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撤销查封、拍卖裁定,确认案外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供:1、《购房协议书》一份,证明2011年1月6日案外人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案外人以513873元的价格购买了家天下1A05号面积96.72平方米房屋。2、《收据》一枚,证明2011年1月6日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案外人购房款513873元。3、《房屋出租合同》一份,证明2010年12月8日案外人的与于林签订合同,案外人将家天下1A05号(门牌号为E004)房屋出租给于林使用,租期为三年。4、《查档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家天下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5号房屋已于2016年4月8日被本院查封。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购房协议书先于本院查封,在查封之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查封的房产。案外人对查封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中止对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5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