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21执异17号
案外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沈阳市。
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7号、1A32号、1A39号、1A42号、1A88号、1C18号、1C19号、1A05号房屋。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家天下家居广场1A88号房屋的查封和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贵院作出的(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家天下家居广场1A88号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2010年7月9日,案外人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屋总价款2480000元购买家天下家居广场1A88号的房屋,并全额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8年。案外人认为,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在贵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经实际购买该房屋,并全额支付购房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是案外人的过错。因此,贵院查封、拍卖该房屋明显不当,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氏热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07号、1A32号、1A39号、1A42号、1A88号、1C18号、1C19号、1A05号房屋。案外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8)吉0721执恢19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家天下家居广场1A88号房屋的查封和执行。案外人***认为,本院拍卖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八套房屋中1A88号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实际购买并全额支付购房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8年,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不是案外人的过错。因此,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并向本院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2010年7月9日案外人与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案外人以24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家天下一期1A88号面积403.66平方米房屋。2、《收据》一枚,证明2010年7月9日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案外人购房款2480000元。3、《房屋租赁合同》二份,证明2013年6月1日案外人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案外人将家天下家居1A88号房屋出租给***使用,租期为三年。2016年6月1日,案外人又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即: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先于本院查封,在查封之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查封的房产。案外人对查封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中止对被执行人松原市旺业家天下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松原市家天下家居广场内房屋编号22070201030146-51幢1A88号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杨建军
人民陪审员张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