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

***、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九村上坐黄豆地(土名)地段住宅楼704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L0GT58。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1民初33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案亦不符合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定情形。案涉调解书约定由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案涉调解内容因存在违法之情形,原审法院不能对违法的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并依法重新审理。 被申请人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签订的承包价格为含税价格,且注明再审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提供税票品类及比例,再审申请人完全可以对本项目做相应的税务筹划,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问题。二、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后,基于对原审调解书的认可,于2023年8月9日向原审法院就本案提出了强制执行,原审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现在执行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执行行为与申请再审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综上,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二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罗县瑞和升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关于确认欠款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约定由再审申请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以调解书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为由,主张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理据不足,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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