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9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周商初字第313号
原告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工业园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港区中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昆山市大禾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