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2255号
原告:山东惠君晨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齐福来,总经理。
原告山东惠君晨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达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惠君晨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惠君晨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计1035元,由原告山东惠君晨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勇强
人民陪审员华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