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5942号
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
法定代表人:杜云昭,董事长。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城市艺墅**楼****。
法定代表人:罗玉华,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富强西路iv>
负责人:杨永刚。
被告:李永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李永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坤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