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3846号
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
法定代表人:杜云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亚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底商1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华,经理。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富强西路。
负责人:杨永刚。
被告:李永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李永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坤敬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