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民初3846号

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

法定代表人:杜云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亚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龙第世家底商1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玉华,经理。

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富强西路。

负责人:杨永刚。

被告:李永平,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李永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矗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坤敬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