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662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经华街道城市艺墅**楼****。
法定代表人:罗玉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振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天津振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