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宋海晨,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宋定松,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芬,浙江永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岳,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琦奕,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晨、宋定松与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海晨、宋定松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诉讼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晨、宋定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宋海晨、宋定松
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董文锐
人民陪审员  叶元辉
人民陪审员  林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叶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