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5民初108号之一
原告:宋海晨,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宋定松,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芬,浙江永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岳,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琦奕,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海晨、宋定松与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宋海晨、宋定松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诉讼原因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海晨、宋定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宋海晨、宋定松
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董文锐
人民陪审员 叶元辉
人民陪审员 林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 记员 叶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