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9民初03222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陶相保,***配偶,汉族,住泰顺县。
被告:温州市华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1幢1803室,组织机构代码:330300000016463。
法定负责人:***。
***与温州市华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温州市华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温州市华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