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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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30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瓯海区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建设大厦15层1501室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591886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奕,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