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民初688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交行广场*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591886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华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