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1292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锡林浩特市**汽车配件经销部诉被告**、内蒙古北浩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内2502民初1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内2502民初12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2020)内2502民初1292号之二,现更正为:(2020)内2502民初1292号之之一。
审 判 长 赵兴中
审 判 员 李存喜
人民陪审员 朱文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剑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