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财保4号之二
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碗瑶村。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赖成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闽0211财保4号民事裁定,对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现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润混凝土(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玉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萍萍
书 记 员 张茵茵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