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宁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民申字第1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赖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义堂,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寿宁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
法定代表人:范圣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寿宁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为民
审 判 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黄卉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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