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24执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赖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义堂,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茗溪新区。机构代码49059966-8。
法定代表人:范圣平,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恒金,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35×××18内的银行存款61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张高飞
审判员  范希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龙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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