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3民初1286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台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285793,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2018年8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全部货款并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936元,减半收取为16968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枫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