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宁县第一中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24执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州居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78号太阳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茗溪新区。机构代码49059966-8。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闽0924执108号之一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35×××18内的银行存款615000.00元,现因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寿宁县第一中学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寿宁支行开户账号:35×××18内的银行存款6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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