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210号之一
申请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于家村西辛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萌。
经营者:王萌,女,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7BLU1R。
法定代表人:王晓婧,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与被申请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1)鲁0305财保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