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698号
原告: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于家村西辛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L6RGT71。
负责人:王萌。
经营者:王萌,女,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金山镇边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7BLU1R。
法定代表人:王晓婧,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诉被告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于2021年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