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210号

申请保全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于家村西辛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萌。

经营者:王萌,女,1992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保全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7BLU1R。

法定代表人:王晓婧,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34728105E。

法定代表人:张俊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与被保全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保全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临淄区凤凰镇**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山东鑫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地邦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1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设备、债权和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