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宝鸡公路管理局,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1508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年,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宝鸡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