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宝鸡公路管理局,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1508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宝鸡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年,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大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宝鸡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