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2号
原告
***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MA28YDA10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徐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璐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
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64515602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
法定代表人: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徐旭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