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圆璐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2号

原告

***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MA28YDA10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徐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璐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

宁波星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64515602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锦业街****。

法定代表人: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主文

本案按原告***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徐旭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始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