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5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街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73676426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3)浙0305执112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租金为566575.98元,自2021年3月16日起,钢管以338.137吨为基数按120元/吨计算、扣件以83084个为基数按0.36元/个计算、顶托以1951个为基数按1.5元/个计算,均按月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截至2021年3月15日租金的违约金以56657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算,2021年3月16日之后租金的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次月1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为止)的二分之一;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管338.137吨、扣件83084个、顶托1951个;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机械设备款项50000元及木方、模板、支模方钢款项6849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75元及执行费15415.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23年7月2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及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于2023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送拘至温州市拘留所。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05执1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