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710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湘0921执710号执行裁定书书写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湘0921执710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九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补正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县红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