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56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委员会生效的(2022)**字第10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59542336元;二、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11717740.02元(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止,自2022年3月1日起,被执行人仍应以实际欠付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分标准,分段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直至欠付工程款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同意按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21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