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5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27日在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023年7月15日,买受人***以1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小型越野车,归买受人***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