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1执5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湖心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县湖心学校、益阳市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湖心高级中学、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学校的学费收取监管账户。现因该账户需用于支付南县湖心学校、益阳市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湖心高级中学、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学校的贷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县湖心学校、益阳市华中师范大学附属湖心高级中学、华中师范大学南县附属湖心学校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周 菲